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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拟币诈骗案例与判法:揭开诈骗黑幕,维护法律公正

以 “鑫慷嘉” 案为例,这是一起典型的打着虚拟币旗号的庞氏骗局。该平台宣称与迪拜黄金与商品交易所(DGCX)合作,推出虚拟币交易项目,承诺投资者每日可获得 1% 的超高收益,年化收益率高达 365%。不仅如此,还编造与中石油达成战略协议的谎言,增加可信度。为了吸引更多人入局,构建了 “四大战区 + 9 级军衔” 的传销式层级拉人头机制,新人需缴纳最低 1000 USDT 的 “入门费”。前期投资者的收益实则来自后期加入者的本金,当资金链断裂,平台限制提现,200 余万投资人血本无归,涉案金额高达 130 亿。

在江西抚州的一起案件中,4 名被告人利用 “影视道具币” 购买虚拟货币实施诈骗。他们抓住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,部分公安民警对相关案件处理存在疑虑的心理,黄某怂恿谢某充当 “马前卒”,易某配合谢某对被害人实施诈骗。最终,法院以诈骗罪判处 4 名被告人 1 年 9 个月至 2 年 2 个月有期徒刑,并处以 6000 元到 1.8 万元不等的罚金。此案例为打击此类新型犯罪提供了借鉴,即便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,但因交易衍生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仍会受到法律制裁 。

还有李某伙同他人开发项目代码,吸引投资者将虚拟货币质押在其区块链项目,再利用技术手段转移投资者质押的虚拟货币变现,造成多位投资人 3800 万元经济损失。经检察院分析,李某等人行为属于避开安全保护,超越权限,非法窃取虚拟货币,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特征。法院最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李某等 5 人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,各并处罚金 。

从判法角度来看,对于虚拟币诈骗案件,法院会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和情节,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。如果是通过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虚拟币或财物,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,将以诈骗罪论处。若涉及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相关数据,则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。此外,掩饰、隐瞒虚拟币诈骗所得等行为,也会依据相应法律条款被认定为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等。

07-21 最新资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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